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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北大學外國留學生違紀處分規定

發布時間:[2016年03月10日]    閱讀次數: []

第一章  總  則

第一條  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,優化育人環境,建設優良校風和學風,保障學生身心健康,促進學生全面發展,根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、《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》等法律法規以及西北大學學生違紀處理相關規定,結合學院實際,制訂本規定。

第二條  本規定適用于在學院注冊的各級各類留學生(含短期班學生),以下簡稱學生。

第三條  違紀處分的原則

    1.教育和處分相結合;

    2. 程序規范,證據充足,依據明確,定性準確,處分適當;

    3、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。學生接受處分時有知情權、申辯權和申訴權。

第四條  學生違反校規校紀,根據情節輕重、認錯態度、悔改表現等,給予下列處分:(1)警告;(2)嚴重警告;(3)留校察看;(4)開除學籍。

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,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,給予通報批評,督促其改正錯誤。

第五條  違紀學生處分的證據有以下幾種: (1)書證;(2) 物證;(3)證人證言;(4)當事人的陳述;(5)視聽資料;(6)鑒定結論;(7)勘驗筆錄、現場筆錄;(8)其他權威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。以上證據,經過查證核實后,均可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。

第六條  違反校規校紀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從輕處分:

  1.能主動承認錯誤,如實交待錯誤事實,積極配合學校調查處理;

  2.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,并能主動揭發,認錯態度好;主動提供情況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;

  3.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。

  第七條  違反校規校紀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從重處分:

  1.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、威脅恫嚇者;

  2.曾受過校紀處分,再次違紀者;

  3.勾結校外人員實施違紀者;

  4.違紀行為的組織者或帶頭為首者或組織者;

  5.違紀后態度不端正、拒不認錯者;

  6.教唆他人作偽證、阻撓事件處理者;

  7.涉外活動違紀者;

    8.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。

第八條  學生在校內違紀,依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。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、考察、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違紀的,參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。

第九條  留校察看期限從處分決定發文之日起計算,一般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為一年。已列入當年就業計劃的畢業生,其留校察看期可依據本人表現至辦理離校手續日終止(但不得少于三個月)。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在留校察看期間再無違紀行為并有進步表現的,由本人申請,審批后可按期解除;對留校察看期間確有突出表現的,可按程序提前結束察看期解除;留校察看期間堅持錯誤或再有違紀行為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畢業時未解除留校察看者,不發給畢業證書,按結業處理。留校察看期滿后,由本人提出申請,同意后可換發畢業證書。

第十條  本規定所述給予處分中有“以上”者均含本級在內。受紀律處分者,一學年內不得享受任何獎學金及校內各種榮譽稱號,原則上不得享受各類助學金。

第十一條  對不配合學校調查處理的,學校在事實調查清楚、證據確鑿的情況下,有權按照相關規定做出處分決定。

第二章  違紀行為和處分

第十二條   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者,視其情節,給予下列處分:

  1.組織和煽動鬧事、破壞安定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組織成立非法組織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策劃、組織大型集會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動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參與非法組織、集會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動,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。

2.違反中國法律,受到刑事處罰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,受治安處罰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3.組織、成立或參與非法社會團體活動;組織、參與非法傳教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4.未經允許在校園內張貼、散發大小字報、非法宣傳品或者散布非法言論,制造混亂者;制作、出版、傳播、復制、販賣非法書刊、音像制品等物品,造成不良后果者;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5.盜竊屬于中國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,或處于保密階段的科研項目有關資料、數據、圖(照)片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6.在中國境內,從事非法打工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十三條   擾亂學校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者,視其情節,給予下列處分:

  1.在校園內亂涂、亂寫、亂畫、亂張貼、亂掛放或故意破壞學校環境衛生、校園綠化,經教育不改者,除賠償經濟損失外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2. 擾亂課堂、食堂、圖書館、會場等公共場所秩序,經勸告不聽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3.煽動、組織、聚眾鬧事,破壞學校正常秩序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  4.故意撕毀學校重要文件、通告、布告或專欄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5.酗酒滋事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,造成不良后果者,除賠償損失外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  6.參與賭博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屢次參與賭博者、組織賭博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    7.拒絕、妨礙、影響有關人員執行公務或嚴重違反門禁管理制度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    8.攜帶、藏匿、吸食毒品或為他人提供吸毒便利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    9、私藏、攜帶中國公安部門管制的道具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    10.無中國駕照駕駛汽車、摩托車等機動車輛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留校察看處分,情節嚴重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    11.有性騷擾等流氓行為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
  12.擾亂宿舍管理秩序,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,經批評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違反消防、用電的相關規定,經批評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,因以上行為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未經批準,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未經批準,無故夜不歸宿達5次以上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,10次以上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在宿舍豢養寵物且不聽勸阻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在宿舍樓內大聲喧嘩打鬧、彈奏樂器、播放音樂、舉辦聚會等影響他人學習、生活、休息者,給予批評教育,不聽勸阻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以上行為嚴重影響學校公共場所正常秩序,或者侵害他人、組織合法權益,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十四條  擾亂教育教學秩序者,視其情節,給予下列處分:

  1. 違反實驗、實習操作規程,違反學校有關防火、消防規定,由于過失,給國家、學校、他人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者,除由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(包括賠償經濟損失)外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2.在課堂、實驗等教學活動中,不遵守課堂紀律,影響教學秩序,經勸阻無效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  3.制造或故意散布謠言,煽動罷課、罷考等,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  以上行為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,侵害他人、組織合法權益,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十五條  曠課者,視其情節,給予下列處分:

  1.一學期中,累計曠課累計10-20學時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累計曠課20-30學時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累計曠課30學時(含30學時)以上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(正常上課按實際授課算;實習、畢業論文(設計)或集體、實踐活動每天按6個學時計算)。

2.連續曠課1周以上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連續曠課兩周以上者,依照學校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,按自動退學處理。

第十六條  在撰寫論文中作弊或者違反考試紀律、考試作弊者,視其情節,給予下列處分:

  1.在撰寫學位論文、畢業論文(設計)中剽竊、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,請他人代替或替他人撰寫學位論文、畢業論文(設計)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2.請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者;組織作弊者;利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;在校期間考試作弊累計達兩次者;盜竊試卷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3.考試中已構成作弊,不服從處理,糾纏、謾罵、威脅、恐嚇監考或管理人員者;考試結束后,誘逼、利誘、威脅任課教師或閱卷教師,干擾評卷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4.考試夾帶者;傳遞、交換試卷及其答案者;經確認桌面、墻壁、身體等地方有本人所寫該門課程教學內容者;借機翻閱書籍、筆記本或他人試卷者;私自將試卷帶離考場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
  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;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者;考試結束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;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者;考試結束時,不聽從監考老師的勸阻,故意拖延交卷時間者;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,擾亂考場秩序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
第十七條  違反網絡管理規定者,視其情節,給予下列處分:

  1.惡意盜用他人IP地址或者賬號,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電子郵件者;入侵系統,攻擊或破壞政府、社會團體、企事業單位等的網站或信息系統者;惡意傳播系統漏洞知識,教唆他人攻擊、入侵網站系統者;惡意利用黑客軟件或其他工具軟件,對網絡正常運行或對他人正常使用計算機系統、網絡造成影響或損害者;私自提供網絡服務,造成不良影響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2.利用網絡從事散布淫穢、色情、暴力、恐怖等信息者;進行人身攻擊,侮辱他人人格或損害他人聲譽者;盜用他人名義在網上發布信息,造成后果者;登陸非法網站,造成危害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  以上行為,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十八條  尋釁滋事、打架斗毆致人人身傷害者,給予下列處分:

  1.雖未動手打人,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,造成打架后果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
  2.動手打人,視其情節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3.策劃、慫恿他人打架、斗毆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  4.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  5.結伙斗毆或糾集勾結校外人員打架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,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6.以“勸架”為名偏袒一方,使斗毆事態發展而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7. 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,故意提供偽證,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8. 因打架斗毆致他人人身受到傷害者,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(醫療費、營養費、損失費等)。

第十九條  非法侵占或者有意損壞公私財物者,除如數償還經濟損失和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,視其情節,給予下列處分:

  1. 盜竊、騙取、冒領盜竊公私財物,視其情節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詐騙、搶奪、敲詐、勒索公私財物,比照盜竊從重處分;屢次作案或者情節惡劣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2. 盜用他人或單位(含的)賬號、或各類通訊卡賬號和密碼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情節嚴重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3. 為作案者放哨、提供信息、作案工具,或者幫助作案者窩贓、作偽證等,可以比照作案者處理。

  4.拾物不還、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,經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5.有意損壞他人財物,造成較大損失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6.有意損壞校園建筑物(包括教室、宿舍、圖書館等)及通訊、網絡線路和相關設施等公共財物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二十條  違反社會道德規范或大學生行為準則者,視其情節,給予下列處分:

  1. 轉借各種證件并產生不良后果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私自涂改、偽造證件、證明、成績單者,偽造他人簽字或印章者,盜用公章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,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2.弄虛作假,騙取獎學金者,除追回相應款項之外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3.侮辱、謾罵或威嚇他人,經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處分;造成不良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  4.造謠、誹謗、誣陷他人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5.隱匿、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,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,除賠償經濟損失外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6.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,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,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,除賠償經濟損失外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7.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者、有性騷擾等流氓行為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  8.賣淫、嫖娼行為當事人及參與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  9.其他違反道德規范或大學生行為準則,情節嚴重,影響惡劣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二十一條  危害校園安全者,給予以下處分:

  1.違章用電、用火及其他危險物品,造成后果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2.將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等危險品擅自帶入學校或者帶出實驗室、倉庫等規定場所,造成嚴重公共安全隱患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    3、違反消防管理規定,在重點防火單位或場所擅自使用明火,造成嚴重公共安全隱患的,違章用電、用火及其它危險物品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造成火災或其它嚴重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以上行為,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二十二條 對同時犯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型錯誤的學生,根據相關處分條文,分別衡量,合并處理。

第二十三條  受處分的學生,同時受下列處理:

    1.取消其當年(指學年度,下同)參加各種獎勵、各類獎學金評定資格和申請各類獎學金資格;畢業時不得申請和參加“優秀畢業生”的評比。

    2.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取消當年及察看期間獎學金評定資格。

    3.受處分后有突出表現的學生,可適當提前恢復申請獎學金的資格。

  第三章   違紀處分程序、申訴處理和執行

第二十四條  處分程序

  1.違紀學生處分程序:留學生管理辦公室調查取證,與學生談話,并提出處理意見,附學生違紀事實材料、旁證材料、申辯材料報院留學生管理領導小組;留學生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后,做出處理意見;留學生管理辦公室將處理決定送達學生,與學生談話并做好談話記錄。

   違紀涉及幾個院(系)的學生時,留學生管理辦公室配合學校有關部門調查取證。

  刑事、治安案件,學院指定專人配合學校保衛部門調查取證,學院依據調查材料或處理結果進行校紀處理。

  考試違紀的處理,學院教學督導組牽頭調查取證及相關材料的收集和整理。

  2. 批評教育由院長審批,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留學生管理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。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報陜西省省教育廳國際處、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備案。

  3.對于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,留學生管理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。

    4.在特殊情況下,院長或院長辦公會可以會對違紀者直接做出處理意見。

第二十五條  申訴及復查

    1.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處分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
  2.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復查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可以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。

  3.從處分文件或者復查文件送交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,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
第二十六條  處分執行

  1. 處分文件公布后,留學生管理辦公室指定專人(兩人以上)和受處分學生談話,并做好談話記錄。同時,將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和相應中介,通知學生家長,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期限。

  2.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時,必須在處分決定上簽名。學生拒絕接收違紀處分決定通知的,由送交人在違紀處分決定通知上注明拒絕簽字的情況及時間,并由在場的見證人簽字證明,即視為送達。

  3.處分決定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學生本人的,留學生管理辦公室用特快專遞郵寄給學生家長,自交寄之日起,經過25日,即視為送達;或者在學院予以公告,公告期為5日,公告期滿視為送達。

  4.處分決定歸入學生本人檔案,不得撤銷或私自銷毀。

  5.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學院負責辦理相關學習證明。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。

第二十七條   處分撤消

  1. 對于留校察看以下處分(留校察看)的學生,經過一段時間的考察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可撤消處分:平時表現突出,在校級或校級以上的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;在維護學校穩定和治安秩序方面做出突出貢獻;有見義勇為、好人好事等突出表現。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的考察期為1年,留校察看的考察期為2年。

  2.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得撤消處分:考察期未滿;因考試作弊受處分的;在校期間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處分的;未修完學業中途退學的;發現仍存在其他違紀行為的。

第四章  附  則

第二十八條   本規定所列“以上處分”或“以下處分”均包括本級處分。

第二十九條 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學生違紀行為,參照相近條款處理。

第三十條  特殊時期、特殊情況的學生違紀處分依據學校制定的相應管理辦法執行。

第三十一條 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學院過去頒布的有關違紀處分規定,與本規定不一致的,均以本規定為準。

第三十二條  留學生管理領導小組,組長為院長,成員為副院長及各部門負責人。

第三十四條  本規定國際教育學院(中亞學院)負責解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9年1月15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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